戶所公告內容

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
標題
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

內容

一、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如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後,得逕為遷出登記。

二、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公告日期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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