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協助居住本市新住民本人在未加入全民健保前,若突發意外或罹病,為減輕其經濟負擔,期藉各界捐助資源,即時媒合,以互助共助精神,提供立即扶助,落實本市照顧新住民服務措施。
二、補助對象:居住本市新住民(國人之配偶)本人,結婚後首次入境六個月尚未加入全民健保前,因突發意外或罹病,無使用健保,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者。
三、補助標準:
(一)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補助自行負擔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逾一萬元至二萬元以下者,補助自行負擔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逾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下者,補助自行負擔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四)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逾三萬元以上或情況特殊者,經本局專案簽准後,補助自行負擔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五)同一補助對象,最高補助五萬元。
四、申請手續如下:
(一) 申請時間:新住民本人自醫療補助原因發生後或醫療費用單據開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本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二)申請機關: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並由受理戶所辦理審核及撥付事宜。
(三) 健保資格審核:受理申請之戶所,需查詢新住民結婚後首次入境六個月確無投保全民健保,並審認申請資格。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健保體系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3.健保體系醫療費用單據正本。
4.居留證正本。
5.新住民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6.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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