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12年2月7日訂定
壹、目的:為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問題,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並塑造本所親切、
便民之服務形象,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展現機關重視民意之決心,特
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參、受理及約見:
一、每月第3週之週三下午2時至4時辦理,倘無人申請者,則不予辦理;惟有特
殊情形者,得視主任公務狀況另行約見。
二、地點:主任室。
三、受理方式:原則上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制,每次以不超過2案為限,優先登
記得優先受理;針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
得保留1案名額優先受理預約登記。(若申請人數過多,則順延
下一作業天或另訂(協議)日期辦理)。
四、受理登記處理:申請人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6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所研考人員登記,並填具申請
書及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敘明申請內容、姓名、住址
、電話。受理內容以本所所轄業務相關疑難案件為限,惟
如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仍一再陳
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本所非屬申請事項之主管機關,且申請人已以同一事
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五)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需跨機關協調者。
(六)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七)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或現正進行調處者。
五、約見通知:研考人員於約見3個工作天前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場所(地
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業務課、聯絡人、電話等事
宜。
六、約見準備:研考人員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業務
課,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業務課承辦人及
主管會同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七、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7日內或與陳情人協議
之日到期前將辦理情形陳報主任核定後函復陳情人,未
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敘明理由簽請核准延長,並
將延長原因及日期告知陳情人。
八、主任因重要公務,未能親自主持,得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肆、案件列管追蹤:研考人員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之
辦理。
伍、本計畫奉主任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