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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終止結婚權益說明
標題
兩願離婚/終止結婚權益說明

內容

婚姻關係適用哪種法律?

  • 異性婚姻→民法兩願離婚登記

  • 同性婚姻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終止結婚登記


形式要件?

  • 應作成書面

  • 2位以上證人親見或親聞當事人有離婚之真意並於協議書簽名

  •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終止結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應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登記之日為婚姻關係消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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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親權:

得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得請法院酌定。

(戶籍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性婚姻子女親權酌定準用民法之規定)


親權約定後能更改嗎?

  • 原協議行使者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未成年人之父母得重新協議親 權行使者。

  • 協議或執行不利於子女,得請法院改定。


其他權益事項:會面交往、財產歸屬、贍養費、扶養費

  • 非法定戶籍登記事項,戶政機關不為登記及審查。

  • 無限定書面格式內容。

  • 可循公證方式辦理並自行妥善保存。

  • 如有爭執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何謂會面交往?

  • 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得對其未成年子女聯繫、接觸,由父母雙方約定,協議不成得請求法院酌定。

  • 約定方案通常區分為平常日、寒暑假,或特殊節日如農曆年節、清明節等。協議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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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雙方財產如何處理?

確認婚姻財產制類型→依類型釐清雙方財產歸屬

1.分別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都分別各自所有。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清償;自己的財產幫他方還債時,可以請他方償還。

2.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受贈之物且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3.法定財產制:各自現存之婚後財產─ 各自婚後負債,各自剩餘財產。

 →雙方 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不列入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請法院酌定: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

 婚前財產:1.婚前各自取得之財產2.改用法定財產制前之財產

 婚後財產:1.結婚後取得之財產2.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3.不能證明夫或妻之財產4.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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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贍養費?

贍養費是指兩願離婚或終止婚姻時,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一方支付給他方 在離婚或終止婚姻後 生活所需的費用 。 與離婚或終止婚姻的父母為盡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所須支付之「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或裁判離婚基於保護經濟弱勢方陷於生活困難 之贍養費均有別 。

(同性婚姻關係終止者,贍養費之給與準用民法之規定)


何謂扶養費?

父母離婚不論是否為親權行使者,對於未成年子女均負扶養義務。扶養費為父母為盡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所需費用。


轉介資訊:

  • 法律協助:法務部法律諮詢資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家事商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家事商談服務資訊、各縣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文件公證:司法院公證業務、全國法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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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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