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簡介
檔案應用係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與服務推廣之相關作業及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申請書可至本所索取或本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本所受理申請後,若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逕行駁回申請。
本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之。如需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填 寫 須 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護照或居留證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案件含有個人隠私資訊者,請併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六、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檔案應用應於機關與申請人所約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八、檔案應用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且不得污損、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檔案之全部或一部攜離檔案閱覽處所。
(三)禁止飲食、吸菸或大聲喧嘩。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五)抄錄檔案應使用鉛筆,不得使用原子筆等易污損檔案之工具。
(六)可攜式媒體非經機關許可不得使用。
(七)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連接機關電腦或網路系統。
(八)妥慎使用機關提供檔案應用之物品或設備,不得破壞。
九、檔案應用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十、檔案應用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應由申請人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