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及其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3.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申請機關:
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則向本所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時間:
可至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
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home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先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檔號或文(編)號。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或文(編)號之資訊。
申請項目。
申請目的。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 申請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 複製影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 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份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5.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