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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答專區


檔案開放應用之目的係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讓民眾可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申請人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及其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3.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申請機關:

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則向本所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時間:

申請檔案閱覽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可至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

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home


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先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 檔號或文()號。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或文()號之資訊。

  5. 申請項目。

  6. 申請目的。

  7.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 複製影印B4()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 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份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5.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